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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0]11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前所发文件如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方案为准。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确保车用气瓶安全安装,燃气安全充装,燃气汽车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及乌鲁木齐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燃气汽车安全运行为目的,建立车用气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好车用气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努力营造燃气车辆安全运行环境,为实现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车用气瓶使用的基本现状,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车用气瓶安装许可、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气瓶使用登记、车辆变更和年审、气瓶充装许可及气瓶充装、使用等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将车用气瓶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车用气瓶监管的长效机制,实现我市燃气车辆的长期安全运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
    组 长:李光辉 副市长
    副组长:巩兴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冯建国 市质监局局长
    成 员:黄淑红 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陶红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 市安监局副局长
    彭卫民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周建平 市建委副主任
    王兆祥 市城市交通局副局长
    周晟宇 市质监局副局长
   伊力哈木?依不拉音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吴 崑 市燃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冯建国兼任,副主任由周晟宇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四、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同时监督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及个人、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的各项行为规范。
   (二)市城市交通局负责对我市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的车用气瓶普查工作,并及时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市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驾驶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的油改气车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变更;负责在机动车年审时,对燃气车辆是否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进行严格检查,对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及车用气瓶超期未检的燃气车辆不予年审;负责在线路执勤过程中查验《气瓶使用登记证》。
   (四)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对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场所、车用气瓶检验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建委负责根据全市天然气气源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车用气瓶安装基数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对车用气瓶充装企业进行监管。
   (六)市质监局负责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以外机动车的车用气瓶普查工作;负责机动车车用气瓶的登记工作,及时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0561)、《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24160)、《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4162)国家标准,对全市车用气瓶进行全面检验;负责对车用气瓶安装企业的清查和整顿,严格许可制度;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负责对符合要求的车用气瓶,及时办理发放《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负责对车用气瓶充装站的日常监管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对我市车用气瓶报废监管工作;负责对车用气瓶非法安装、非法充装、非法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3月1日—4月30日)。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车用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车用气瓶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车用气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和登记程序、燃气车辆变更及年审程序、有关收费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力争做到人尽皆知、家喻户晓,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0年5月1日—7月1日)。
   根据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的使用现状,可分为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三种类型进行自查整改。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根据市质监局下发的《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手册》内容,对照各自车辆气瓶的基本情况进行自行整改。
   (三)检验发证阶段(2010年3月1日—2011年3月31日)。
   根据乌鲁木齐市现有车用气瓶检验能力为30只/日,2010年6月1日后日检验能力可提升至150只/日的规范检验能力,对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车用气瓶检验时间安排如下:
   1.公交车辆:2010年3月1日—6月30日完成全部检验。
   2.出租车辆:2010年7月1日—10月31日完成全部检验。
   3.社会车辆:2010年11月1日—2011年3月31日完成全部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发放《气瓶使用登记证》,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车用气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质监局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质监、公安等部门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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